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从2003年3月1日起实行会计数据集中管理,取消县级分公司会计核算职能,实现地县公司一体化经营。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3]2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襄樊市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各县(市)分公司销售成品油,以独立核算的市石油分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市石油分公司本部在市国税局樊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手续,并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区)石油分公司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手续,并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二、 征税办法
第三条 市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实行统一核算,月末由市石油分公司统计汇总所属各单位的全部销项税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向市国税局樊城国税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第四条 各县(市、区)石油分公司(包括襄樊分公司本部,下同)的应纳税额由襄樊石油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