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提供服务的管理,保证共享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管理办法》、《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系统是指能够为多户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开票服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 共享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业务和技术规范,共享系统设备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生产厂家购买。
第四条 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分为中介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和国税机关提供开票服务两种方式,其具体提供开票服务范围是:
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2、纳税人经营状况不稳定;
3、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量较小;
4、从事货物购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5、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