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纳税秩序和国家利益,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保康县某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案件予以公告。
保康县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3日,经营地址为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号。该公司2003年1月至10月属小规模纳税人,月定税2000元,2003年11月经保康县国税局批准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
经检查,该公司2003年11月至2005年6月存在以下税收违法行为:2003年11月至2004年12月,购进黄姜、磨芋等种子37229.50元,进项税额4839.83元(2003年3757.91元,2004年1081.92元)未转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4839.83元,已构成偷税,偷税数额为4839.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如下处理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税收违法行为,并调整相关账务;追缴少缴的增值税4839.83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对偷税行为处以罚款2419.92元。
特此公告
保康县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