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纳税秩序和国家利益,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保康县某商业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案件予以公告。
保康县某商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法定代表人XXX。经营地址: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XX号。经营范围:百货、粮油等货物销售。
该公司2006年1-12月少申报销售额160055.0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偷税6402.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少缴的应纳增值税6402.2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对其偷税行为处以罚款3201.10元。
特此公告
保康县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