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国税告字〔2007〕2号
为了维护纳税秩序和国家利益,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保康县某公司的税务违法案件予以公告。
保康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经营地点:保康县后坪镇,主要经营成品油,但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该公司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销售成品油等269712.42元,239463.42元, 应缴纳增值税10788.50元,已缴纳增值税1500.00元,少缴增值税9288.50元。
2、该公司2005年9月擅自更换1台税控加油机主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该公司未按规定保管发发票,丢失00281390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缴少缴的应纳增值税9288.5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即9288.50元,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罚款1000.00元,对擅自更换税控加油装置的行为,罚款5000.00元。
特此公告
保康县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