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国税告字〔2007〕3号
为了维护纳税秩序和国家利益,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保康县某公司的税务违法案件予以公告。
湖北省保康县某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保康县城关镇,主要从事生产矿泉水系列饮品、水产销售、五金交电、日杂等商品零售。
该公司2005年至2006年销售日用百货,少申报缴纳增值税 12257.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追缴少缴的增值税12257.81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处以偷税数额50%的罚款6128.91元。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