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老河口市国税局调查评估酒类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时,从白酒外包装盒上,发现了某酒厂鱼目混珠、将粮食白酒擅自变为薯类白酒,通过降低消费税税率偷税的行为。 该酒厂长期按15%的薯类白酒税率申报缴纳消费税,账上反映的产品也是薯类白酒。国税局派出的调查评估人员在该厂的车间,发现了一个白酒外包装盒,上面写着原料成分:水、高粱、小麦。 高粱和小麦蒸的酒应该是粮食白酒吗?对消费税税收政策烂熟于心的评估人员立即想到:2006年4月1日前消费税政策规定,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5%,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为15%;4月1日后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统一调整为20%。是不是企业有意从低适用消费税税率偷逃税呢?评估人员产生了疑问,并立即找到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询问,两人矢口否认,再三声称企业产品是薯类白酒。 评估人员不露声色,下班后在一超市销售货架上找到了该厂生产的四种白酒,外包装盒上均清楚地写明成分为水、高粱、小麦,证明企业生产的是粮食白酒,当即各购买了一瓶。 四种酒及购货发票摆在法人代表丁某的面前,他叹服评估人员的精细,承认2005年到2006年1至3月,销售4个品名的白酒收入达159985元,按15%的薯类白酒税率申报缴纳消费税23997元,少缴纳消费税15998元,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