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纳税秩序和国家利益,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我局一例税务违法案件予以公告。
南漳县伟盛生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伟洪,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牛骨、骨粒、牛油、骨粉、骨胶、明胶加工,销售。电话:07105327786,经营地址:南漳县九集镇八泉村。其主要违法行为如下:
1、2004年11月,南漳县伟盛生物有限责任公司列支罚款10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造成少交企业所得税180.00元。
2、2004年度,南漳县伟盛生物有限责任公司无合法凭据支付装卸费4561.00元,违反了国税发[2000]28号第六条及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少计应纳税所得额4561.00元,造成少交企业所得税820.98元。
3、2005年度,南漳县伟盛生物有限责任公司无合法凭据支付装卸费14799.00元,违反了国税发[2000]28号第六条及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4799.00元。2005年度,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7230.67元,加本次查增应纳税所得额14799.00元,合计实际应纳税所得额112029.67元,当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应调整为33%,应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36969.79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6252.28元,少交企业所得税10717.51元。
以上三项合计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1718.49元。
根据该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南漳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1、对该公司少缴的应纳税款11718.49元限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补缴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具体数额见税款征收机关填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3、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数额50%的罚款,罚款额为5859.25元。并要求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相关帐务。目前,该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南漳县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