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之提出。2008年5月的一天,我在城区分局偶遇某公司财务负责人到国税机关咨询磷矿企业运费如何核算,他谈了四个观点:一是对税务人员解释“代垫运费”如何核算及现行对代垫运费按差价纳税不甚理解。二是企业如何规避税收法律风险问题,县公安局经侦队在调查我县一户磷矿企业偷税案中,对代垫运费金额并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税款,据此作为偷税数额及罚款的依据,并要究其刑事责任,使该企业认识到我县实际按两票制(有的企业还有三票制,把矿石价分为两笔开具)结算矿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发票)存在的税收法律风险。三是非全价核算存在的税收漏洞,我县目前“代垫运费”处理方法成为企业利润的蓄水池,企业可以随意把利润隐藏在“代垫运费”帐户中。四是该企业意见:全价核算缴纳税款支付的运费作进项税抵扣,全县政策应统一,降低税收法律风险。
二、我县“代垫运费”非全价核算的产生。1994年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1997年我们在马桥磷矿企业税务稽查中,发现有的企业把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全价核算,有的企业作为“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收取的运费与支付的运费有5.00元左右的差价。当时国税局准备全价征税,后来在企业反映,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后,磷矿石开采企业税负增长较大,马桥政府也出面协商,最终县国税局决定,运费按差价纳税。
三、目前“代垫运费”有虚开现象。今年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一是磷矿石加工企业采取购矿石所支付的运费帐上没有反映,存在两套帐,帐制不健全的现象。二是支付的“代垫运费”有付给司机40元/吨的运费,而开具运费发票是80元/吨;付给司机80元/吨,而开具的运费发票是160元/吨,向购货方结算销售款,差价达到40元至80元/吨,由原来的5.00元到现在40-80元/吨的差价,并有不断扩大之势。三是少缴增值税、所得税,企业的运费差价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税率不同,少记了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所得税,减少了保康县的国税收入,造成大量的企业账面亏损。
四、对策建议。对磷矿石“代垫运费”以全价核算征收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五、政策依据。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时符合以下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而我县矿石销售大多采取的是铁路货场,厂家货物存放地的送货制,不符合代垫运费的。2、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1)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2)代收代垫款项不应当存在差价。
六、全价核算“代垫运费”并计征增值税对规范执法的意义: 1、增加我县国税收入,减少税收流失,降低执法风险严肃税法。2、降低企业遵从税收法律的风险。3、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减少地税运费发票对国税增值税的侵蚀,使所得税核算更加准确合法。
(注:所谓“代垫运费”特指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代垫运费条件的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