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襄樊市。
该公司主要违法事实:
1、2006年度广场店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未纳入总公司汇总申报,截止检查之日,仍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2、2006年度在经营费用中列支房租405453.00元,装饰材料16000.00元,合计421453.00元,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截止检查之日,仍未作纳税调整,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之规定,造成少计应纳税所得额421453.00元,弥补2006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