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某有限公司,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襄樊市长征路。
该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06年9月,开具《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金额合计34197.40元(含税),货款已收。截止检查之日,仍未记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造成少缴纳增值税1935.70元。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49号主席令)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上述已构成的偷税行为,除依法作出了追缴所偷税款1935.70元、罚款1935.70元的决定外,并对其滞纳的税额1935.70元作出了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立即调整相关帐务的处理。
现已结案。
襄樊市樊城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