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月,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保康县某超市偷税一案后,迅速抽调精兵强将组织专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已结案。
经过核实,该纳税人2006年6月至2007年3月销售货物4412005.16元(含税),应缴纳增值税169692.50元,已缴纳增值41378.00元,少缴增值128314.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共造成少缴增值税128314.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国税发[2006]1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以下处理:1、责令其立即改正其税收违法行为,限期追缴少缴的应纳增值税128314.5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28357.50元;2、对其经营额超定额部分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