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你们国税局发来的电子邮件和政策辅导,让我们公司42万元出口退税款活了!”6月26日,谈及襄樊市高新区国税局的税收政策电子快递,湖北华之光国际贸易公司的李会计赞叹不已。 原来,李会计上周在检查电子邮件时,发现襄樊市高新国税局政策宣传电子信箱中,发送来几份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其中有份国税函[2008]2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 这份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只要能在规定期限内填具进项税发票明细表,并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就可以将这批出口货物在视同内销征税的同时,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李会计突然想到:前段时间因为会计人事变更和工作交接失误,公司有笔247万元的出口货款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这就意味着公司有42万元的退税款不仅不能退,并且要视同内销来征税42万元,加起来就是84万元。如果按这份文件规定处理,公司的损失就可减少一半。 李会计赶紧给高新区国税局打了电话,出口退税岗的同志在电话中向他详细解释了办理手续的步骤、证明文书的格式等具体事项,随后协助公司办齐了相关手续,并将款项转为进项税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