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有序的税收征纳关系,现就加强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管按照管住户籍、定税规范、征税合规、公开公示的原则进行。管住户籍,就是专业市场中没有漏征漏管户;定税规范,就是应用个体电子定税系统,按照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的程序,核定应纳税额;征税合规,就是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专业市场,委托代征主体、税款征收方式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公开公示,就是在规定时限内,公示有关涉税事项。
二、强化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办证管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必须在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录入CTAISV2.0中管理。对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配合工商部门提醒督促,并在纳税人开业30日内,登记造册,纳入户籍管理。专业市场税收管理组(站)要按季上报纳入造册管理的纳税人户数。
三、专业市场税收管理员,每月必须对所管辖区域进行户籍巡查,每月巡查次数不少于一次,每次巡查都必须有巡查记录,实行专业市场户籍动态管理。各单位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导专业市场户籍巡查工作,定期开展户籍管理抽查。
四、专业市场税收管理组(站)每月要与专业市场物业管理部门沟通情况,要求物业部门提供市场内摊位、房屋出租以及个体工商户承租情况,并予以实地核实。
五、各单位要加强与工商、地税部门的合作,定期做好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停(复)业以及漏征漏管户清理。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电子定税工作要求,开展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的典型调查,实地采集定税项目数据,据实录入定税系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定税项目数据,不得擅自调整定税系统相关参数数据。因市场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电子定税系统参数数据,必须上报县(市)区局批准。
七、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专业市场,各单位要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防止截留税的现象发生。要严格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线,杜绝代征单位超出委托代征协议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八、对未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应上门申报纳税或者采取批量扣划方式缴纳税款,各单位不得以物业管理部门替纳税人提供服务为名,变相委托物业管理部门代征税款。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应纳的税款,要做到按月征收,当月开票,月税月清,不得延缓征收和提前征收。每月开票征税户数要与当月实际经营户数一致,征收的税款要与核定税款相符。
九、各单位要在各专业市场设立国税公示栏或公示窗,每月申报期间公示专业市场户籍情况,停(复)业情况,定税情况,征税情况。申报期后可以公示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办程程序、税收征管法规、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等纳税人关心的涉税事项。 |